2023年4月22日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也是世界法律日。嘉日相逢、恰迎其会、殊堪庆祝。世界地球日旨在提高世界民众对于现有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动员民众参与到环保运动中,通过绿色低碳生活,改善世界整体生态环境。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倡者、推动者和践行者,我们每一位国人,更应肩负其责,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国人民的自觉行动。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改变生态环境受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状,2022年5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近日,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从制度层面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力的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落地生根。
生态环境损害是什么?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什么?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实施意见》相关情况介绍
《实施意见》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规定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范畴;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